6月2日晚,主题为“论双方违约制度的适当性”的读书会在德正楼404树平会议室如期进行。2017级经济法的李铖豪同学分享了他最近学习研究的成果。同学们对这次会议十分的期待。
李铖豪同学认为,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一相关的问题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的。之所以提出要论证双方违约制度的适当性,是因为学界对双方违约制度的存在与否争议较大。
接下来,李铖豪同学介绍了双方违约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提出分析双方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证明该制度的适当性的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能够证明双方违约制度同与之相似的制度相比有其特殊性,才能够证明双方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而后,李铖豪同学提出了双方违约制度的争议点有三点:双方违约制度与过失相抵制度;双方违约制度与抗辩权制度;双方违约制度与减损制度。这些制度与双方违约制度有些许类似,部分学者以此主张用过失相抵等相关制度来替代双方违约制度。
最后,李铖豪同学分析了双方违约制度存在的价值。主要分析了在过失相抵制度、抗辩权制度存在有适用上的空隙的时候,双方违约制度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来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与必要性。
同学们在听完李铖豪同学的分享之后,深有所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此次读书会激发了同学们对合同法违约制度问题更深入细致的思考。